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6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4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海申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路125弄物业公司办公用房西面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沪011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4,784.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321.7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海申花园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96,105.7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