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4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海申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路125弄物业公司办公用房西面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沪011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4,784.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321.7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同时,因上海市闵行区海申花园业主大会为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海申花园业主委员会权力机关,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上海市闵行区海申花园业主大会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内存款人民币96,105.7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