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7276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宁园路1-10号1-2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9654300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汐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