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腾伟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某某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7276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宁园路1-10号1-2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9654300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汐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