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腾伟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德堡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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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10997号原告:沈阳龙腾伟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宁园路1-10号1-2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双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海德堡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政府办公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秦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腾伟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德堡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龙腾伟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沈阳龙腾伟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XX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