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4610号
原告:上海天谐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1幢2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8869033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润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大街东路4号营业房南数第10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326126797F。
法定代表人:谷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拥政,***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天谐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润泽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谐视觉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海天谐视觉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