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1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富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九家村9幢4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07064510。
法定代表人:唐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富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富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6786元、案件受理费6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物权等财产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26.48元,发现被执行人有川Q×××××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川Q×××××号长城轻型厢式货车,已采取查封措施,未能实际控制。本院经过现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发出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孙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