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品卓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2696号
原告重庆品卓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重庆品卓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品卓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重庆品卓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建中,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品卓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品卓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品卓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品卓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品卓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交纳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品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郝爽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