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1278号
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12083B。
法定代表人:陈静,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刚,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释仪,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17日起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的财务。2020年7月17日,被告在上班期间擅自将公司账户里的200000元分两次转出,造成原告重大资金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财务人员在涉及转账交易时有谨慎检查义务,但被告未向公司领导核实同意就擅自将原告账户内的资金转账给第三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赔偿其在与被告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其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等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故原告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解决,现原告并未申请仲裁,故本院应予驳回起诉。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瑾
书 记 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