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5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松林路111号8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9533397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审计监察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建设组团黄泥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0执5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长 ***
审判员 舒 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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