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2203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建设组团黄泥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海棠晓月1栋22-5,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4********,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