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鸿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06084888X8,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工业园卜子东路南侧灵动广告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鸿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鸿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9)皖16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3日向***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3日、1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0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对***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峰
审判员高翔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