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2民初70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HB9614。
法定代表人:万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2438W。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豫0782财保2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90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