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2民初7051号
原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HB9614。
法定代表人:万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2438W。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0元,减半收取计6305元,由原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