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铭磊石业有限公司、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354号
原告:河南新铭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众合石材城第六大街632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FL6A44E。
法定代表人:罗梦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系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HB9614。
法定代表人:万慧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新铭磊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新铭磊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铭磊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98元,由原告河南新铭磊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