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财保51号
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HB9614。
法定代表人:万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2号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003650。
法定代表人:***。
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85519.75元(账号:1702××××63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85519.75元(账号:1702××××63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