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石业有限公司、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4045号
原告:河南***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众合石材城第六大街632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FL6A44E。
法定代表人:罗梦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HB9614。
法定代表人:万慧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俊魁,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准阳县。
原告河南***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2022年6月17日,河南***石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石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46.9元,减半收取计2873.45元,由河南***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绿阳
书 记 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