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307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HB961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4元,减半收取计158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