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伊滨)区李村镇东柿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62712810。
法定代表人:戴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商务中心区永新路106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807。
法定代表人:苏发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54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7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