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421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8785219M。
法定代表人:赵卫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雷,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泽,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商务中心区永新路106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807。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0311民初4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