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61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宁县。
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商务中心区永新路106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苏发生。
被告: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殿明。
被告:舒志刚,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永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