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文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571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商务中心区永新路106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苏发生。
被告:洛阳市文物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32号。
负责人:余杰。
原告***诉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文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