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3民初5665号
原告:洛阳市警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建福路铝材不锈钢市场A座B7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商务中心区永新路106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华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市警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洛阳市警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警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455元,由洛阳市警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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