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4民初273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男,汉族,住获嘉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发生
地址:巩义市商务中心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豫072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豫07民终2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贺雪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