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牧执字第183-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56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明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