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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牧执字第183号
申请人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继国,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明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