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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11民初2430号
原告: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闫瑞丽,院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