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427086487F,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东干道**。
法定代表人:闫瑞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1425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0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查找及发布悬赏公告。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向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法院已冻结、扣划)、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06月1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06月1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2020年6月10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六、2020年6月10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七、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4209.74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25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海彦
审判员  史远景
审判员  余永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