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7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娃,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结果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与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支付2019年5月、6月、7月份工资合计33692元。
三、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支付2019年5月、6月、7月份工资合计16615元。
四、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黑娃支付2019年5月、6月、7月份工资合计30000元。
五、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因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案结事了,双方对此不再有任何争议。
六、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七、该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强
审判员*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