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5民初27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牌照为豫Q×××××的小型轿车(车架号LFV3A28K2B3005934,发动机号10756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牌照为豫Q×××××(车架号LFV3A28K2B3005934,发动机号107564)的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书 记 员 王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