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1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永安商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向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