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一缙锯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37号
原告:南通一缙锯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爱国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70364191。
法定代表人:徐姬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娟,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洲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92346244M。
法定代表人:李锋,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一缙锯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一缙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一缙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一缙锯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一缙锯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五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