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堃睿,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