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珣烨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663号之一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6594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工业园区(锡澄路1349号)。
法定代表人:谭岳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州珣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2URF31A,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八一七北路81号五洲大厦连体部分3层C1店面。
法定代表人:韦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定南县中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696086593B,住所地江西省定南县物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珣烨贸易有限公司、定南县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1年11月16日,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12元(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