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民初18号
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山东东瑞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园艺开发区平原路东仟山商务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杨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因与被告山东东瑞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瑞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力
审 判 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