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催129号
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A312。
法定代表人:邹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利,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于2016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444772、票面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中国兵器工业第二〇九研究所;收款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26日;付款人开户行: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梁新雅
代理审判员 张志毅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