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8273643M,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路l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A312。
法定代表人:邹海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2107534,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南中环街401号A座2层B3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9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000元,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位小娟
审判员 高培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