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183号

申请人:山东汉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石油大学科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9489511L。

法定代表人:栾海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A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8273643M。

法定代表人:邹海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汉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汉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汉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