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2020)湘1226民初973号麻阳永盛建筑租赁部诉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滕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民初973号之一
原告:麻***建筑租赁部,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文明山脚下。
经营者:赵志敏,男,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兰家社区四小区新城路西五弄008号。
法定代表人:向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麻***建筑租赁部与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麻***建筑租赁部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建筑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9.49元,减半收取计3439.75元,由麻***建筑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段少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