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2020)湘1226执保31号麻阳永盛租赁部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执保31号
申请人:麻***建筑租赁部,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文明山脚下。
经营者:赵志敏,男,1974年3月日12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波扬村泉水片大屋组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兰家社区四小区新城路西五弄008号。
法定代表人:向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谷达坡乡竿子溪村四组。
本院在执行龙麻***建筑租赁部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