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民初993号
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
法定代表人: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承,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
法人代表:陈建达。
***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田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乙睿,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景胜,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陈功全
人民陪审员 曾德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赖丽帆
书 记 员 马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