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

青岛斋堂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保175号
申请保全人:青岛斋堂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斋堂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4228054189。
法定代表人:马千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虎山镇运兴一区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837155311H。
法定代表人:马玉先,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保全人青岛斋堂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72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保全人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应申请保全人青岛斋堂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4,21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慧贤
zdqz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