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明彬喷涂有限公司

某某明彬喷涂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明彬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芙蓉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664788937J。

法定代表人胡小明,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7日生,住所地***。

申请人***明彬喷涂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作出的(2019)赣0430民初222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彬喷涂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30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楷林

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