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明彬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芙蓉墩镇。
法定代表人胡小明,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6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明彬喷涂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人民法院(2019)赣0430民初2224号判决书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2020年6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606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606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30执2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楷林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