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30民初1028号
原告:彭泽县明彬喷涂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芙蓉墩镇江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664788937J。
法定代表人:***,男,住彭泽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九江宏远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安监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99269430E。
法定代表人:陆文浩。
原告彭泽县明彬喷涂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宏远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彭泽县明彬喷涂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明彬喷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彭泽县明彬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