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327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贾东坡,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海关路公安局小区133号楼4单元1层1户。
法定代表人:颜路路,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东坡,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孔芳,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执行人:贾明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王延尧,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孔静静,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御图商贸有限公司、贾东坡、孔芳、贾明星、王延尧、孔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1执62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孙守虎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