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黄某与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618号
原告:黄某。
被告: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彦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