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学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84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南路沿街综合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70172XH。
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工业园内B1幢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9237361H。
法定代表人:*学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学军,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赵晓霞,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贾东坡,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贾明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合林,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县。
被申请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327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930145。
法定代表人:贾东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学军、赵晓霞、贾东坡、贾明星、李合林、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8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学军、赵晓霞、贾东坡、贾明星、李合林、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60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经双方协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晓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的62×××96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广安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晓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的62×××96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理由合法正当。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晓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的62×××96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