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96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南路沿街综合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70172XH。
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杰,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工业园内B1幢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9237361H。
法定代表人:孟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学军,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晓霞,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贾东坡,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贾明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李合林,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县。
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327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930145。
法定代表人:贾东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因与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孟学军、赵晓霞、贾东坡、贾明星、李合林、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1963号执行裁定。
现案外人王广正就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贾东坡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97号开泰花园7号楼1单元202室商品房的保全措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执异1231号执行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贾东坡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97号开泰花园7号楼1单元202室商品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