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811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刚,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明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济任)安监罚【2018】三季度互查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以40000元的罚款及加处罚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济任)安监罚【2018】三季度互查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罚款40000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向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济任)安监罚【2018】三季度互查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即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济任)安监罚【2018】三季度互查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济任)安监罚【2018】三季度互查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济任)安监罚【2018】三季度互查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的4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以40000元的罚款及加处罚400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传军
审 判 员  徐云鹏
人民陪审员  王继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