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2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南路沿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70172XH。
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工业园内**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923736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晓霞,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贾东坡,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贾明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李合林,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县。
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327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930145。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科信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赵晓霞、贾东坡、贾明星、李合林、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各被执行人虽开立多个账户,但账户余额都很微小,本院实际划扣11606.85元。
2、车辆: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合林名下车辆一部(车牌号:鲁H×××**);被执行人贾明星名下车辆一部(车牌号:鲁H×××**);被执行人赵晓霞名下车辆一部(车牌号:鲁H×××**);被执行人贾东坡名下车辆一部(车牌号:鲁H×××**)。因本院未实际控制该查封车辆,故不能处置。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查询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案已经分别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晓霞、***、李合林名下不动产五套,均为轮候查封。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该财产已经设置抵押权。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66万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1606.85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生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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